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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 时间:2015-02-04

 

第一章 

 

第一条 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是指具有扎实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在企业财务管理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发挥引领作用的优秀财务管理工作者。

第二条 培养造就全国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是贯彻中央人才发展战略,带动、引领全国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举措。

现代财务管理具有资源配置、价值创造决策支持功能,贯穿企业全部经营过程,涵盖企业财务战略、资本结构、产融结合、资金运营、项目投资、全面预算、绩效评价、纳税管理、财务管理分析、财务风险管控、财务信息化,以及财务管理组织等。

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有助于加强财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第三条 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作为培养国家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的专门机构,将发挥自身优势,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一批能够带动、引领全国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升的领军人才。

 

第二章 财务管理领军人才标准

 

第四条 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主要从企业财务管理实践中产生,同时具备以下能力

(一)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副总、首席财务官等职务的能力

(二)能够提出财务管理新思路、新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上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三)具备培养高级财务管理人才的能力;

(四)能够设计独具特色的商业模式,具备多领域、多行业的跨界经营管理能力;

(五)具备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交流合作的能力。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标准关系国家人才队伍建设、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发展局,必须确保其高质量,在全国财务领域内具有权威性和广泛的认可度,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

 

第三章  财务管理领军人才选拔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的报名考试:

(一)诚实守信,具优秀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养、较好的群众基础、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广泛的社会公认度;

(二)在大中型企业担任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副总、首席财务官等职务;

(三)获得高级财务管理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财务管理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一种以上资质,从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6年以上;或经济管理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8年以上。

(四)年龄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入选条件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参加全国统一的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考试,择优录取,成为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后备人选。

第八条 每年九月,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组织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选拔考试,由中关村财务管理协会负责考前培训。

第九条 年龄超过50周岁,符合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标准、贡献突出的,由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三名专家推荐,本协会组织专家严格评审直接认定为全国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

直接认定的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每年不超过30人。

 

第四章  财务管理后备领军人才培养

 

第十条 财务管理后备领军人才培养以方法论为主,强调国际视野、全局战略思维、多学科交叉融合,课程设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社会学

(二)国学

(三)管理学

(四)经济学

(五)金融学

(六)高级财务管理

(七)商业模式设计

(八)行为心理学

(九)其他相关学科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后备领军人才由名师授课。授课教师包括:院士、学部委员,以及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认定的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教师等。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领军后备人才的教学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专题报告

(二)学术研讨

(三)实地调研

(四)案例分析

(五)论文撰写

第十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后备人选培养期为三年,采用学分制。三年之内累计学分达到要求的,按照既定程序毕业,正式成为全国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

累计学分未达要求的,经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批准,学习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一年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后备人选资格。

 

第五章  财务管理领军人才作用与待遇

 

第十四条 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积极推动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纳入中央人才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

一)协助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辅导财务管理后备领军人才;

(二)担任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

(三)推动本企业、本系统、本地区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提供具有新思路新方法、能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案例;

(五)推动中国企业财务管理与国际企业财务管理的衔接、借鉴和交流。

 

第六章 财务管理领军人才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每年要向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汇报其领军作用发挥情况。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对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领军人才资格,并在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网站公示。

第十七条 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对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对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财务管理推动作用的发挥情况;

(二)提供可以借鉴的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案例情况;

(三)承担协助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辅导后备领军人才的情况;

(四)担任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的情况。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操作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

                                                                                                           2014年12月2日